食用酒精产品出产允许证换(发)证
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食用酒精产品出产允许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出产允许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出产允许证实行试试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出产允许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地制造定本实施细则。
1.2凡在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境内出产食用酒精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元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子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出产允许证才具有出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出产或发卖无出产允许证的食用酒精产品。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元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卖力食用酒精产品出产允许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出产允许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允许证办公室)卖力食用酒精产品出产允许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出产允许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允许证审查中心)为全国允许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全国工业产品出产允许证办公室食用酒精产品出产允许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受全国允许证办公室的委托,卖力起草《食用酒精产品出产允许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对《食用酒精产品出产允许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声请;组织对声请取证企业的出产条件举行审查;对声请取证企业出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位量检验报告举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允许证办公室;承担全国允许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出产允许证办公室食用酒精产品出产允许证审查部
地址:BeiJing市阜外大街乙22号
邮政编码:100833
电话:010-68057559
传真:010-68054904
卖力人: 王延才
联系人:赵建华、唐小雨(010-6857559)、李传林(010-68396514)
2.3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卖力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食用酒精出产企业的出产允许证声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出产允许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允许证办公室)卖力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食用酒精出产企业的出产允许证声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
2.4 食用酒精产品出产允许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元承担(见附件1)。企业可将所抽取样品送附件1中所核准的任一个检验单元检验。
3 企业取得食用酒精产品出产允许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食用酒精产品出产允许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企业必须符合1999年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国家经贸委令第14号,保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包孕声请取证产品;
3.2产品位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 (见附件2);
3.3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3.4具备保证该产品位量的出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3);
3.5具有保证正常出产和保证产品位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3.6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轨制;
3.7符合法令、行政法例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4 声请和受理
4.1 企业需提交以下声请材料:
4.1.1 《全国工业产品出产允许证声请书》一式三份;
4.1.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声请时需携带原件);
4.1.3换证企业提交出产允许证复印件三份;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4按产品标准GB10343-2002《食用酒精》要求检验合格的报告复印件一式三份(审查部、审查中心、企业各一份)。
4.2 声请和受理程序:
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出产允许证声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一式三份)。
4.2.2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4.1要求的声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声请材料举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声请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出产允许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声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从头填写。因退回声请书而贻误申报出产允许证的责任由企业自大。
4.2.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声请书上签署定见,留存一份声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声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4.3无论其性子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声请出产允许证。
4.4经济结合体有关企业出产允许证的声请:
4.4.1 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令责任的经济结合体的子公司或出产厂,应单独声请出产允许证,其产品应示明各自的出产允许证编号。经济结合体也可声请出产允许证,但必须将全数所属子公司及出产厂在声请时注明,全数所属子公司及出产厂都取得了出产允许证或经审查全数达到合格要求时,经济结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结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示明经济结合体的出产允许证编号。
对于不克不及依法独立承担法令责任的经济结合体的分公司或出产厂、点,可由经济结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出产厂、点)一起声请出产允许证(持经济结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结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示明各自的出产允许证编号。也可由经济结合体统一声请出产允许证,但必须将其全数的分公司及出产厂、点在声请时注明,全数分公司及出产厂、点都必须接受企业出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数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示明经济结合体的出产允许证编号。
4.4.2 经济结合体统一声请出产允许证时,除填写《全国工业产品出产允许证声请书》外,还应填写《经济结合体出产允许证声请书附页》(见附件4)。
5 企业出产条件审查
5.1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出产允许证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企业可要求予以回避;
5.1.2审查组应由出产允许证高级审查员、审查员组成。审查时请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参加;
5.1.3审查组实行组长卖力制;
5.1.4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
5.2现场审查
5.2.1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二个月内组织对声请取证企业的出产条件举行审查。
5.2.2由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企业。
5.2.3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
5.2.4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出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数要求,按《食用酒精产品出产允许证企业出产条件审查办法》(见附件5)举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2.5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审查情况。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
5.2.6对于已经提出声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经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业出产条件审查应按不合格处理。
5.2.7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出产允许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出产允许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出产允许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举行认真整改,二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声请。
6产品抽样与检验
6.1对于出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根据《食用酒精产品出产允许证换(发)证检验法则》(见附件6)抽样,并填写《出产允许证检测样品抽样登记表》(见附件7)一式三份。审查组应对抽样历程的真实性卖力。
6.2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
6.3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位量检验活动符合《食用酒精产品出产允许证换(发)证检验法则》的要求,在一个月内完成产品位量检验工作,并提交产品位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审查部二份、企业一份)。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卖力。
6.4对于已经提出声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经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产品检验应按不合格处理。
6.5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出产允许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出产允许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出产允许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举行认真整改,二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声请。
7审定与发证
7.1证书填写方式:证书中填写产品名称,每个企业一张证书。
7.2本次换证,因产品标准和对旧实施细则有重大修改,企业应按本实施细则要求从头换证。
7.3审查部对企业的声请书、营业执照、出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举行汇全体审核。
7.4审查部应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证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按全许办[2002]60号文的有关要求,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声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出产条件审查记录(原件一份)、企业出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国允许证审查中心。
7.5全国允许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允许证办公室。
7.6全国允许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允许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
7.7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出产允许证并公告。
7.8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允许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审查部。
8出产允许证的监督与管理
8.1食用酒精产品出产允许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核准之日算起。
8.2声请取证企业持《出产允许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名后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判定处分。
8.3在出产允许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审查部提出从头检验和评审方案,由全国允许证办公室审批并安排补充审查。
8.4企业出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孕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出产地点等),应在变化后三个月内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声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相关声请材料转交审查部,并由审查部组织从头举行企业出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后,报全国允许证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后,报全国允许证办公室审修正换证书。
8.5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名称后三个月内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声请,并将更名声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出产允许证证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允许证办公室审修正换证书。
8.6企业应妥善保管出产允许证证书,因毁坏或不可力敌等缘故原由造成出产允许证证书遗失或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申明,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声请,将报刊原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允许证办公室审修正换或补发证书。
8.7获得食用酒精产品出产允许证的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明出产允许证标记、编号和有效期。
食用酒精产品出产允许证的标记、编号为:XK16-118-XXXXX
其中“XK”表示出产允许证标记,“16”表示行业编号,“118”表示产品编号,“XXXXX”表示企业出产允许证编号。
8.8获得出产允许证的企业,不得将出产允许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
8.9发卖食用酒精产品的企业,应保证所出售的产品已经获取有效的出产允许证。
8.10参加出产允许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遵守《出产允许证工作人员守则》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9收费办法
9.1根据《工业产品出产允许证实行试试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声请出产允许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9.2根据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出产允许证收费管理规定”,出产允许证收费包孕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及公告费。
9.3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出产允许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出产允许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声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4公告费:每种产品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5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出产允许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精神执行。
9.6产品检验费:每种产品800元,由企业向检验机构交付。
9.7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时,自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10附则
10.1本实施细则经全国工业产品出产允许证办公室全许办(2004)09号文件核准正式实施。
10.2本实施细则由全国工业产品出产允许证办公室卖力诠释。
10.3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即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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